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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监督监测、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经费支出,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安排。各地应通过地方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应按照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宗物资、设备、技术或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实施政府统一采购。杜绝盲目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严格控制进口设备购置费用。
  第十二条 示范资金支持的乡镇、村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示范资金和使用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向受益地区群众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情况在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的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示范区项目未按计划进度实施,未完成预定任务目标或资金落实不到位的,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应追缴上年度已下达资金、核减或停止下达本年度预算,对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示范县(市、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应于年度计划完成后2个月内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成效、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地方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

第五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示范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对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措施得力、示范效果明显、示范特色突出的县(市),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资金拨付、涉农项目资金安排,其他专项资金以及相关工作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适当倾斜。对于工作推进不力、项目进度迟缓、资金使用滞后、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核算不规范以及违纪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不良影响的县(市),给于通报批评,同时将采取停拨示范资金、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将采取核减示范资金或取消示范资格、扣回资金、暂停其他项目资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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