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发生赔案,保险经办机构应详细登记报案情况,并在业务系统登记、生成报案记录。
第十四条 保险经办机构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联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填报“出险通知书”(集中投保的,可由村委会代为出具,附报损清单,载明被保险人姓名、受灾数量、损失程度等信息)。
理赔人员应查明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出险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确认,做好投保农户书面确认和登记工作,制作查勘记录,做到材料齐全、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内容合规。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经办机构为主,县(区)农业、畜牧、财政、气象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进行查勘定损。
第十六条 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查勘承办机构应缮制好下列单证: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定损清单、理算书等,并根据上述单证缮制赔案,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种植业保险,初次查勘时可针对不同作物,设立不同的观察期,本着定损先定责的原则,先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第十八条 养殖业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由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和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政策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制作赔款分户明细表在行政村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定损金额调整的,应重新公示;对较大或重大理赔案件,应举办理赔情况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各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公示无异议的赔款,以转账方式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帮助被保险人尽快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支付应严格按照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生赔偿争议时,投保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和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平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逐级向县、市理赔管理办公室申请重新查勘定损,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手段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