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沈阳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7]162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要求,《
沈阳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1997年第34号令)现已废止。依据此文件精神,市局作如下补充:
此次停止执行的政策主要内容是《
沈阳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第
八条“被评为产品出口(出口额占70%以上)和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免征地方所得税,没有评为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减半征收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