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县卫生行政部门。
(二)责任报告人
1、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单位和可能的肇事单位。
2、救治食物中毒人员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
5、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三)报告时限要求
1、事故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受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及事故发生在学校或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报告。
2、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3、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四)报告内容
事件报告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书面方式补报。
(1)初次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的信息应当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2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当食品安全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提请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相应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提请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达到Ⅰ级、Ⅱ级标准时,由省政府、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3.2.3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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