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抓好安全生产监管的跟踪和反馈,切实维护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后,要加强对整改结果的跟踪、反馈和监督、指导。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避免安全隐患在反复检查、反复整改之后得不到彻底根治,或是整改不久又死灰复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发生。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十七)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各用人单位应按《
社会保险法》和《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要督促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十八)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桂政发〔2004〕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206号)规定,认真履行本县(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安全管理体制。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政府的属地监管。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把好行业的结构调整、企业安全标准化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准入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承担起该行业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责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承担相关行业(领域)有关环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职责的部门,要主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