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督导各地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市直各类学校食堂和外购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强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督查与管理;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市科技局
负责将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科研项目列入市科技攻关计划,并提供相关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并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危害商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市环保局
负责对影响食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监管信息;组织开展初级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对“地沟油”和餐厨垃圾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负责制定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负责对保障性住房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行为进行管理;协助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等部门对居民住宅出租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管理;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