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庆温泉新城居民户口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引导农村人口有序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城市化建设进程,增强大庆温泉新城的发展吸引力,实现“三年聚集8万人口”的发展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建设大庆温泉新城的意见》(庆发〔2011〕21号)要求,现就调整大庆温泉新城居民户口管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户口管辖的范围
此次居民户口管辖调整的范围是林甸县四季青镇辖区的长青林场(大庆温泉新城一期工程)在册常住户口。
二、实行户口管辖调整自愿
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由林甸县政府对长青林场的常住户口进行认定后,林甸县公安局依据本人申请,对长青林场常住农业户口人员变更户口性质,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长青林场职工已将户口迁出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本人、配偶和同一户中的子女以及非同一户的18周岁以下子女的户口迁回长青林场,并办理农转非手续;18周岁以上子女与本人不在同一户中的,不予受理户口回迁。长青林场职工身份的认定由林甸县政府负责。
三、指定户口管辖接收单位
按照相对就近、便于管理的原则,将长青林场的非农业户口管辖划归高新区公安分局,办理大庆市居民户口登记,属于在林甸县居住城市户口人员。对不愿办理户口农转非的,不得强制办理,户口仍由林甸县公安局黎明派出所管辖。
林甸县公安局在移交长青林场户口管辖时,将人口信息数据和户籍档案一次性移交高新区公安分局。
四、户口管辖移交后续管理
长青林场除户籍管理外的其他行政管辖权仍归属林甸县,治安管理、刑事案件查处由林甸县公安机关负责。
户口管辖移交完成后,大庆温泉新城新增申请投资、购房落户,以及申请其他途径落户的人员,均由高新区公安分局受理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准予户口迁入:
(一)在大庆温泉新城投资经营棚室1个单元(含1个单元)以上的,可一次性为其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落户。合资经营棚室的,只允许一方投资人申报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