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加强市场开拓服务。鼓励初创企业进行质量、环保、安全等认证和创品牌。对经过认证的初创企业产品,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采购。要积极组织初创企业参加有关技术贸易洽谈活动和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帮助其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
七、努力拓宽初创企业的融资渠道
13.加大对初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应积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部门,建立适合初创企业的信用评级标准,稳步推广自然人担保贷款、产品订单贷款、企业联保互保贷款等业务,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初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对银行新增初创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要按规定核发小额担保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积极开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支持创业。
14.加大创业融资担保力度。各级政府要安排财政资金,加快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对在我省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各级政府设立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创业融资担保。
15.鼓励创业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初创企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创业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初创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6.支持初创企业发行集合式债券和上市融资。对创业满3年、市场前景明确、经济效益和信用良好的企业,鼓励和支持发行集合式债券。积极培育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的前期费用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7.优先土地供应。经省认定的创业基地(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配套产业园)所需的建设用地优先供给用地指标,鼓励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和创业基地建设标准厂房;新办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内的项目,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且投资强度、开发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优先供给土地;符合土地划拨目录的创业基地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同等地段工业地价供应土地,不能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以按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
1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投入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开发费用,按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加计扣除50%。实行积极的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规定期限内,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