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0]61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成为保险公司一般性分支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保监局行政许可权限,本文“分支机构”特指中资保险公司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撤销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撤销前的调查论证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前,应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除应考虑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业务规模、成本费用以外,还应详细调查论证客户的分布、售后服务的跟进、营销队伍的稳定等因素,充分考虑机构撤销后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可盲目撤销分支机构。对保险公司在同一县(县级市、区)只设有一家分支机构的,在所有保单保险责任终了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撤销。
二、依法提交撤销申请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由省分公司(或对应机构)持申请文件、总公司意见书、申请撤销的原因说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方案、拟撤销机构许可证等材料向我局提出申请。对于撤销原因不充分、后续服务及善后处理方案不妥当、撤销后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或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自获批准撤销之日起,其经营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并应在15日内缴回。
三、妥善处理撤销后续事宜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获批准撤销后,应做好以下后续事宜:
(一)在原营业场所张贴撤销公告。
(二)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关分支机构撤销情况,并充分告知交付保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
(三)对确实无法书面通知的客户,应当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告知。
(四)妥善保管相关的单证、印鉴、发票等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