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鞍国税函〔2008〕79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稽查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转发后,部分征收局就如何贯彻执行这一政策提出一些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资格认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审核批准。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1、《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合作社章程;
4、社员构成名单;
5、生产能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