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资金,并指导所属就业服务机构重点负责“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和“春风行动系列活动”,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各区县(自治县)人事部门要指导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重点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高校所在区县教育部门要指导所属高校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重点组织开展在校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工会组织要以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为重点组织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共青团组织要以高校毕业生和青年农民工为重点开展相关就业服务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妇联组织要以女大学生、失业或被征地妇女、返乡妇女和进城务工妇女为重点开展相关的就业服务活动;各区县(自治县)残联组织要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点组织开展残疾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残疾人和零就业家庭中残疾人员的就业援助活动。鼓励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诚信、高效的职业中介服务。
(四)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合作、联合行动的原则,对于同一服务对象,主要通过联合行动的方式共同开展服务活动,形成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联合工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和有关规定,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所需各项资金作为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所涉及的各项政策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对于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要加强对系列活动所需各项资金的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参与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其他部门,要主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相关就业政策,将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所需经费纳入专项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有效促进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
(二)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领导小组要协调组织专门力量,抽调专人负责,对本地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