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等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委组〔2008〕88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增加我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75号)精神,现就调整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