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要依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缴退和使用工资保障金;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资保障金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金流失。
第四条 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工资保障金按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存入各级政府统一开设的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各区县(自治县)开设的工资保障金账户应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工资保障金账户原则上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开户银行须为每个建设项目的缴款单位设立二级辅助账户。
第五条 工资支付保障金缴退程序,应实行统一的操作规范。各区县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财经纪律的要求,对工资支付保障金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凭建设项目中标合同,为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具工资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存工资保障金后,凭缴款通知书和银行进账单,到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非经营性收据。
第七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到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经核查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填报退还工资保障金审批表。
第八条 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根据退款审批表、退款单位开具的保障金本金发票(或原发票)和利息收据(可由退款单位开具自制收据,但需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为退款单位办理退款手续,退款时原则上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九条 退款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须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一份(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须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出具国资委同意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证明一份(原件)。
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须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一份(原件);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须注明“与原件无异”字样,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工资保障金应严格按照相关财经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根据工资保障金的性质和使用特点,对工资保障金的会计核算原则上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共六个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工资保障金应采用财务软件操作系统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