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8〕2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自2004年开始实施以来,在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努力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预防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随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全市建设领域的全面推进,其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监管的建设项目逐步增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总量有了很大的增长。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安全运转,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是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力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凡现行管理工作与《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严格按规定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安排思想政治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在每季度末次月五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情况表》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资保障金未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区县,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完善报表内容及时上报。
联系人:赖海军,联系电话(传真):63890057
附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情况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保障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渝劳社发〔2006〕51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渝劳社发〔2005〕46号)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财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