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建立评审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审专家的具体信息,并建立规范的评审专家入库、评审专家工作考核和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评价工作需要调整评审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评审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机制。组织评审机构和区县财政局需要从评审专家库聘请评审专家的,可通过市财政局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权利)
(一)获取被评价项目相关制度及相关情况;提出评价范围内的专业质询,以深入了解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
(二)在评审过程中自由发表评审意见。
(三)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义务)
(一)在组织评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能否参加评审工作,确认参加后应如期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组织评审机构,以便组织评审机构有足够的时间另请评审专家。
(二)应根据组织评审机构提供的材料和其他可能途径,在评审前详细了解被评价对象的相关情况,准备评审意见。
(三)对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方案及评价报告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具体、可操作。
(四)对需要表决的评审事项进行表决。
(五)按要求填写评审专家评审意见表。
(六)自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未经组织评审机构同意,不得引用评价发现和相关结论。
(七)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评审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被评价单位及个人的好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选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选用)
组织评审机构和区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的,应填写《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审专家需求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