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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聘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条 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评价机构,可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按要求填写《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库入库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同时将所填报的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管理处审定(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2008室)。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审定的评价机构进行登记,建立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库,并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管理。
  第七条 评价机构库将记录评价机构的基本信息、承担绩效评价业务情况、评价组织者的反馈信息和评价机构参与相关培训情况等信息。市财政局将建立规范的第三方机构入库、业务质量跟踪和退出机制。
  第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的,评价组织者应遵循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聘用评价机构,相关评价机构应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登记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对按规定可不通过政府采购的,评价组织者可向市财政局提交《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需求表》,通过市财政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从评价机构库中选聘评价机构。

第三章 对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评价组织者委托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可分为全过程委托和部分环节委托。全过程委托的,评价组织者应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部分环节委托的,评价组织者还应做好评价工作前后环节间的衔接工作。
  第十条 评价组织者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评价目的、评价范围和内容,编制评价任务计划,明确评价的具体要求,确定对评价机构资质、能力和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第四条的选聘原则,合理选聘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评价组织者选定评价机构后,应根据相关规定(如政府采购规定的具体要求等)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评价费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对有关专业机构服务收费的规定。
  评价费用可在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中安排。
  支付评价费用的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议应付总额的30%。
  第十三条 评价组织者应督促评价机构成立专门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应由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评价机构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价需要时应外聘专家参与。
  第十四条 评价组织者应对评价工作组的构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评价工作组的人员结构、能力和经验,以及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审核通过后应要求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稳定。
  对评价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评价组织者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五条 评价组织者应要求评价机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评价工作方案,并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及要求报送评价组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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