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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或其委托机构负责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调查核实,将注销登记,由登记机关报经发证机关批准公告其证书作废,且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
  第十九条 连续两次未进行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报经发证机关批准公告其证书作废。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社会工作信息,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参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市民政局负责制定重庆市社会工作员继续教育规划、教学管理办法和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由具体实施机构和主管单位对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登记卡》上,并以此作为登记备案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且符合基本工作年限者,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用员级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十三级岗)。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用获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员。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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