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切实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人员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人员素质,现将《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重庆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精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重庆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重庆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社区服务、社区建设等社会服务机构中,直接面向服务对象从事关系调适、矛盾调处、困难救助、能力提升、行为矫治、心理辅导等社会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重庆市社会工作员实行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市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共同负责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按制度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