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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地税机关指定报社刊登作废声明。
  第三十四条 《发票领购簿》应当保存5年,不得擅自毁损,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七章 通用机打发票的防伪

  第三十五条 通用机打发票使用彩色纤维防伪纸印刷,规格为210mm×139.7mm,发票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账联。
  第三十六条 通用机打发票的“查询码”“税控码”“机器编号”“密码区”内的二维条码以及右上角打印的“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票面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具有唯一对应性。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登陆大连地税网站(www.dl-l-tax.gov.cn)发票查询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验证码”,可以查询“发票名称”“购票单位名称”“购票时间”“售票地税机关”等信息;继续录入“查询码”“税控码”“机器编号”“开票时间”“开票金额”“验证码”,可以查询票面详细信息。
  查询信息与票面信息不符的,为不符合规定发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九条 地税机关应当将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通用机打发票等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做到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地税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地税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地税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发票管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公告》(2011年第1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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