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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第二十二条 开具通用机打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各栏次填开要求如下:
  (一)付款方名称栏
  付款方是单位的,应当填开单位全称,不得填开简称;付款方是个人的,应当填开个人全名,不得只填开姓、空白不填开或填开其他内容。
  (二)证件号码栏
  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需填开付款方纳税识别号;凡未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此栏可以暂不填开;付款方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证件号码栏应当填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如索票人不提供或无法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此栏可以暂不填开;付款方是个人的,证件号码栏应当填开个人身份证明号码,如索票人不提供或无法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号码,此栏可以暂不填开。
  (三)项目栏
  开具项目由发票管理系统根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目自动配置,开具时选择即可。如有特殊要求,可以选择“其他”项后自行填开。
  (四)金额栏
  如实填开收款金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当月开具通用机打发票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可以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发票作废”功能进行发票作废处理;以前月份、年份开具通用机打发票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作废发票的,可以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发票冲正”功能进行发票冲正处理。
  对原发票做作废或冲正处理后,方可重新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可以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应急模块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在上传应急开票数据后,发票管理系统可以恢复正常使用。纳税人在应急模块使用有效期限届满后,仍无法正常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人工应急密码,继续使用应急模块开具发票。
  应急模块使用有效期限由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和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设定(具体标准见附件7)。

第四章 通用机打发票的交验

  第二十五条 通用机打发票按照验旧购新的方式管理,交验期限应当设定为月,但发票使用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以适当放宽设定为季。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根据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交验期限,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次月内交验通用机打发票。
  首次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且发票交验期限设定为月的,若在上半月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应当于次月交验发票;若在下半月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应当于次次月交验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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