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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5日内办结。
  第九条 具有通用机打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填报《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附件5),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数字证书(Ukey)。
  纳税人因经营实际,需要多个终端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应当填报《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附件6),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集团用户。
  第十条 纳税人再次领购通用机打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审验其需交验的发票后,根据限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售发票。
  第十一条 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参数认定规则如下:
  (一)单张开票限额:单张开票限额上限标准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设定四个档次,即一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一千万元(具体标准见附件7)。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市局核准。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等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其单张开票限额。对于首次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按照最低标准一万元设定;对于已领购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平均单张开票金额的3倍。
  (二)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单月最高累计开票金额的1.5倍。
  (三)月累计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月累计开票金额的50%。
  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当参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综合确定其发票开票参数。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种类、准购数量、开票参数等信息的,应当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8),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通用机打发票认定信息变更条件但申报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开具《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与申请资料一并退还申请人补正。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工作应当于5日内办结,并下达《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附件9)或《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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