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项目按区、县(市)财政直接用于此类项目的实际发生数的30%给予补助或奖励:
(1)江面保洁和清淤。
(2)中水回用工程。
(3)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3、下列项目按区、县(市)财政直接用于此类项目的实际发生数的15%给予补助或奖励:
(1)排污口整治。
(2)码头改造和江堤修复。
(3)船舶污染治理。
(4)工业功能区生态化改造。
(5)工业烟囱改造。
4、对按时完成整治计划任务的区、县(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办公室,经考核后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四、资金核定方式
“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奖励或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年度核定拨付。在全面完成环境整治工作后,沿江相关区、县(市)政府先对各自发放的整治资金进行审计,对大型项目再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复审后,按照规定比例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五、资金申请程序
由沿江相关区、县(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办公室审核并现场核查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补助资金。
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表》;
2、所在区、县(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4、所在区、县(市)地方财政直接拨付整治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支出不能重复计算)的有关凭据;
5、整治工作全面完成时申请补助或奖励资金需提供整治资金发生明细清单、绩效分析报告等资料。
六、资金拨付
“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项目资金以沿江相关区、县(市)各级政府筹措为主。为尽快推进工作,市级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年度资金计划”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即将实施的市区河道水质改善行动和苕溪流域整治行动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