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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16.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17.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出具民事调解书,且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18.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变更、撤销人民调解协议或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案件,可以通知人民调解工作室具体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并及时将审理结果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必要时可以向人民调解工作室提出司法建议。
  三、工作保障
  19.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
  20.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为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窗口提供工作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并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便利。
  21.对于身体健康、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较丰富调解工作经验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退休法官,经原任职人民法院推荐,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任为人民调解员,派驻到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
  22.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对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相应的台帐制度和档案制度。
  23.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成功的纠纷可作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完成的工作量。
  24.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的人民调解员应不少于两名。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应自觉遵守所在人民法院的有关作息、保密工作等规章制度。
  25.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后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曾经参与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该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或诉讼代理人。
  26.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日常联系和业务指导工作。
  27.人民调解指导员可以就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但不得就纠纷的处理发表具体意见。
  28.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人民法院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29.人民法院应当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员主动要求旁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0.人民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优秀人民调解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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