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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八、对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进行立案审查。

  九、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对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纠纷部分,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

  十、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对于正在处理的案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工作室协助调解。

  十一、经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及时进行审查。

  十二、对参与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法院根据调解业绩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诉调衔接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附件一: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指引

  附件二:有关诉调对接文书样式

  样式1:《人民调解建议书(原告适用)》(样式)

  样式2:《人民调解建议书(被告适用)》(样式)

  样式3:《委托调解函》(样式)

  样式4:《委托调解确认书》(样式)

  样式5:《调解情况复函》(样式)

  样式6:《协助调解函》(样式)

  附件一:
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

  为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指引,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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