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8]42号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之间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整合社会调解资源,节约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构建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
二、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应遵循依法、自愿、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
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成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经验、解决和协调有关问题。
四、为保障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有效运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
五、全省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六、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在立案前应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具有快速、简便、经济等作用,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以人民调解方式先行调解。
七、对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受调解。人民调解工作室应积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做好当事人的引导和息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