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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建立假币收缴鉴定暨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三级鉴定管理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修订)

  (六)对不能授权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三级鉴定管理中心)办理假币收缴、鉴定或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须鉴定或认定时,由一级鉴定管理中心指定其他二级鉴定管理中心按规定的程序鉴定或认定。
  (七)一、二、三级鉴定管理中心应对假币收缴、鉴定或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和认定工作各负其责,不得推诿。
  (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单位或个人,人民银行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2: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鉴定统计表

  填报单位:

鉴定日期

持有人

持有人身

份证号码

原兑换单位

原兑换结果

鉴定兑换结果

券别

版别

全额

半额

兑换金额

全额

半额

兑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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