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鉴定管理中心”实行三级负责管理制,即:人民银行各级行为一级鉴定管理中心;人民银行授权的各商业银行支行级假币收缴、鉴定机构为二级鉴定管理中心;各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没有被授权的支行级营业网点)为三级鉴定管理中心。
一级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对二级鉴定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督导、检查及培训;二级鉴定管理中心原则上负责对本系统各营业网点(三级)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及培训;三级鉴定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的假币鉴定与收缴以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全区“三级鉴定管理中心”的组织建立和管理,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三级鉴定管理中心”的组织建立和管理工作。
(二)各一级鉴定管理中心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为民、利民、便民”的服务宗旨,统筹协调,授权商业银行设置管理中心的支行级机构和数量。
(三)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对辖区授权的商业银行支行级机构和数量及布局进行指导和审核。审核无意见后,统一核发《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授权书》,并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存档。
(四)对过去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授权书》,由各级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逐级上缴;对丢失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责任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和说明。
五、工作要求
(一)二级鉴定管理中心必须配备2名以上获得人民银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确保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须配备必要的假币鉴定设备,制定对本系统营业网点的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并按要求将人员与实施细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二)二级鉴定管理中心按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区域负责本系统营业网点(三级鉴定管理中心)的假币收缴鉴定和残缺污损人民币认定等相关业务。
(三)二级鉴定管理中心必须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按季上报“假币鉴定统计表”、“残损人民币兑换情况统计表”以及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报表的报送工作(见附表)。
(四)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三级鉴定管理中心)办理假币收缴、鉴定或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如不能认定、不能掌握兑换标准或持有人提出异议的,须按规定程序原则上由本系统二级鉴定管理中心鉴定或认定。如还有异议,二级鉴定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提出由一级鉴定管理中心鉴定或认定。
(五)持有人对某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收缴的假币或兑换的残损币有异议,提出到当地其他(不是本系统)二级鉴定管理中心鉴定或认定的,按规定的程序受理,不得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