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招租、竞投所得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凡利用他人所有的场地、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征得场地、建(构)筑物的产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确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招租、竞投事务,包括组织编制招租、竞投交易文件、拟定标底价和履约保证金数额、与中标人签订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合同、收取使用权交易价款、办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等。
第十四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有户外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单位,都可以参加大型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的竞标,广告设置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为本单位作大型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不实行招租挂牌交易,但广告商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按照行政管理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取得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结构图、实景效果图,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竣工后,由该业主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在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商业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在公共场地已设置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商业广告位使用权一律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开招租竞投。
第二十条 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不得空置,使用权拥有人在取得设置使用权后,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以公益广告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