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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选址意见。市区规划区内属市公路局管养的公路由市公路局与市城管局联合审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灯饰材料制作,设置在户外,用以广告宣传发布的临时构筑物,包括立柱式、悬空式、靠墙式、龙门架式、屋顶广告等。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与城市建筑功能、城市景点、城市景观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设计、制作和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符合市容环境管理要求。

  第七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设施、消防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三)破坏城市道路或人行道、城市绿化带等市政公共设施的;

  (四)妨碍企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

  (五)在学校、医院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第九条 凡占用城市空间资源,在城市公用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定后,使用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招租竞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必须重新招租、竞投。

  第十条 招租、竞投户外商业广告位设置使用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大型立柱式、龙门架式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进行现场定点定位,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招租确定广告位出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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