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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汕尾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包括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

  户外商业、公益广告设施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公共的或者非公共的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设置、灯箱、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厅、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户外招牌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它设置于楼顶的非建(构)筑物名称的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四条 汕尾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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