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清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
(三)户外读报栏、画廊、招贴栏,以及户外广告、霓虹灯等,应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布置形式应与周边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安全牢固,出现陈旧、污损及显亮设施残损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并确保安全无隐患,广告灯光无污染。
(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悬挂车体条幅,不得在车窗上设置广告。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视线的材料。
(五)市区内不得设置过街横幅,未经批准不得在主要街道建筑物外墙悬挂条幅,不得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栏悬挂条幅。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布幅宣传品应用字、语言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并按时撤除。为重大节日或活动悬挂、张贴庆祝标语的,节日或活动过后应及时撤除。
(六)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安全牢固;地名、路名标牌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当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第八章 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设置护栏和高度不低于1.5米的围蔽设施,围蔽设施以外不准堆放物料,并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二)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三)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渣土运输车辆应装载适量,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工程产生的渣土、废弃物应及时清除,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五)施工单位应当在竣工后验收前,平整周围场地和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以及公共设施。未平整或修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章 城市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