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公路、水域沿线不得新设置垃圾存放点,对已有的垃圾存放点要逐步予以取缔。
(八)公共厕所的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
(九)医院、疗养院、宾馆、屠宰场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严控)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十)城区中心区内禁止养鸡、鸭、鹅、兔、猪、信鸽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准饲养的畜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和他人工作、生活。
第六章 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管理标准
(一)经批准设立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信息栏、书报电话亭、售货亭、临时经营点等,应安全、牢固、美观、实用;布局要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
(二)邮政、电信、信息、广播电视、供电、公交等的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及完好。
(三)交通信号灯、噪声监测装置、照明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整洁。
(四)公交候车站、公共厕所、供(配)电箱、有线电视控制箱、交通信号控制箱、邮政箱(筒)和果皮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维护与检查,一经发现有乱写乱画、乱涂乱贴现象,应立即组织清除,并报经有关行政机关做出处理。
(五)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化粪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六)机动车、自行车应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车辆应摆放整齐;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停车场应按规定设置,符合安全、防盗、防火等规范要求。
(七)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八)公共场所(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商场、公园、广场等)应保持秩序良好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配套必需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卫设施,车辆停放整齐。没有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的现象。
第七章 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