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场、花坛、公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没有在绿地、草坪上踩踏、露宿现象。无擅自砍伐、修剪和迁移树木、损毁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四)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应有保护措施,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五)各类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上无吊挂、拴挂、晾晒物品,无乱贴、乱画、乱刻、乱涂写。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城市环境卫生的保洁工作,按下列分工组织落实:
1. 主要街道、广场、街巷和居民小区由城区环境卫生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2. 风景区(公园)、旅游景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3. 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地面、水域由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4. 车站、展览馆、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5.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除负责内部保洁工作外,还应定期组织清扫划定的责任区域。
(二)市区内无下列影响环境卫生行为:
1. 随地吐痰、便溺;
2. 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3. 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4. 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5. 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6. 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7. 乱写、乱画、乱贴、乱刻及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
(四)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无占道经营,无油烟、噪声扰民,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各市场进出口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洗车场所应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五)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和抛撒各类废弃物。
(六)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封闭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