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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三)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整洁。

  (四)城区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五)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六)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洗车场、修车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确保车辆停放有序。

  (七)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建设建(构)筑物、设置临时经营排档、堆放物品、从事商务活动以及设置其他与道路功能不符合的项目。

第三章 建(构)筑物管理标准



  (一)现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墙整洁、完好、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凡在建(构)筑物外墙上安装的空调器、排水管、排气扇、排油烟管、遮阳雨棚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防盗栅栏、花架等应当保持无锈蚀、破损,无安全隐患;楼顶无乱堆杂物、乱吊挂;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提倡屋顶绿化。

  (三)临街建(构)筑物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四)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景区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灯饰设施,并确保设施完好,无残缺破损。

  (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住宅楼住户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蓬。经批准设置遮雨(阳)蓬的,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

  (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和建设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七)沿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四章 园林绿地管理标准



  (一)各类绿地,应保持美观、整洁;要定期维护补种,枯枝、杂草、渣土等垃圾杂物应及时清除;禁止违法占绿、毁绿。

  (二)行道树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影响交通指示标志、路灯照明和电力、通信管线及周边建筑物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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