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加年金人员的范围
年金计划参与范围是企业为其建立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试用期人员除外),参加机关事业社保并执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暂不建立企业年金。
(三)年金缴费的比例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应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企业效益下降或亏损时应调整缴费水平或暂停缴费。年金试行阶段,企业缴费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5%。企业上年实发人均工资达到社平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社平工资2倍确定企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应与企业缴费部分相匹配,但如果个人工资低于社平工资80%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应不低于企业缴费的四分之一;个人工资达到或高于社平工资80%但低于社平工资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应不低于企业缴费的二分之一;个人工资达到社平工资的,其个人缴费应与企业缴费对等。
(四)年金缴费的来源
企业年金缴费应按照规定的渠道列支。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在市国资委工资清算完成后缴清年金费用,年金费用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企业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形成的工资总额结余资金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需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说明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
(五)年金的分配
企业缴费向员工个人账户进行分配时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但差距不宜过大,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参加年金员工平均缴费额的1倍。
(六)年金的归属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员工年金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全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8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
(七)年金与统筹外补贴的衔接
企业应通过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在方案中确定年金取代统筹外项目的办法,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对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其个人年金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前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通过在企业年金计划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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