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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汽车维修和检测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对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检查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必须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等标准规定的基本作业项目进行维护作业。要认真落实“三单一证”制度(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确保车辆检验的实际情况和检验单填写内容相符。要严格配件采购登记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涉及到车辆运行安全的关键零部件的检查。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制度,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测合格后,凭竣工检测报告签发出厂合格证。要高度重视营运车辆维修档案和检测档案,健全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把档案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事故倒查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二级维护联网管理系统,加强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应评估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的技术人员力量、设施、设备等条件,对维修质量差或者竣工出厂合格证的领用量明显超出维修能力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伪造、转借、倒卖和签发虚假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质量监管,对二级维护质量监督抽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低于90%的营运车辆维修企业,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停发二级维护合格证。

  三、严把维修和检测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数量条件关

  营运车辆维修和检测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必须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的规定,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营运车辆维修和检测企业积极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持证上岗率。一、二类企业持证率达100%;三类企业持证率达80%以上。

  四、强化汽车维修企业计量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市质监局、市交委《关于加强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计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渝质监﹝2010﹞48号)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对营运车辆维修企业加大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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