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送达及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文号为“渝环复〔年号〕(顺序号)号”;行政复议通知书的文号为“渝环复函〔年号〕(顺序号)号”,分别编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通知书由市环保局按专门格式统一印制,并加盖市环保局印章。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
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公告送达行政复议文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按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如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环保局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书面责令其限期履行;
如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环保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定期通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环保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市环保局。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发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市环保局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