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八条 市环保局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不按要求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按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限予以补正的,按本条第二项办理,受理时间以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市环保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市环保局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市环保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六)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且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保局应当不予受理: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对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或者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四)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