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五)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市环保局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向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对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向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环保局受理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第二章 行政复议程序
第一节 申请及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提交的,应当及时补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由本人当面提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