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交强险费率“双挂钩”制度执行情况,经研究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决定对原实行的“双挂钩”制度中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进行调整,新的《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自2008年4月1日零时起正式实施。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一、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一)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
(二)上一个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费率按下列表中所列标准上浮。
| 内容
| 费率系数
|
1
| 超速超过50%以上的
| +20%/次
|
2
| 超速未达50%(含)的
| +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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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 +20%/次
|
4
| 逆向行驶的
| +20%/次
|
5
|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的
| +10%/次
|
6
| 公路客车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
| +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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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车辆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继续使用的
| +10%/次
|
8
| 驾驶时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的
| +10%/次
|
9
| 违反让行规定的
| +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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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的
| +10%/次
|
11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 +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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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交通违法10次(含)以上的(不包括上述11项违法行为和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 +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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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费率调整系数累加上限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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