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各保险中介机构2008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8]148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要求,现对各保险中介机构2008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2008年1月1日前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法人机构必须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其余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审计。
二、审计重点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在审计前,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在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披露:
1、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准确;
3、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对代收保费进行账龄分析,同时,列示前十名客户及代收保费金额;
4、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营业保证金的金额与存款银行,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要求,职业责任保险的期限是否连续有效;
5、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