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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3号――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3号)
关于对出售墓地行为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对公墓行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9]61号)规定,现将我省对公墓行业征收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
经营墓地的纳税人,对出售的墓地进行投资修建的(指修建墓穴、墓碑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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