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湘林计〔2008〕171号)
各市州林业局:
我省自设立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以来,各地按照《关于颁发〈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林护1989年05号文件)和《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 262号)要求,在征收“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加强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筹集了一定资金,推动了保护事业的发展。但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此项工作有所削弱,部分市、县存在征收不到位、计征不规范、解缴不及时等问题。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强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现就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收缴工作的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征收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是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强化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对发展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具有重要作用。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经过“SARS”和禽流感以后,其难度越来越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征收管理制度,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加大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力度。一是尚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少数市州林业局,要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 262号)要求,持该文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依法行使收费职能,消除收费空白地区。二是各执收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严格收费。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委托市州林业局代为征收。禁止异地办证和收费。禁止随意降低计征标准和收费标准。加强对相关中成药等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做到应收尽收。三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木材检查站等相关单位,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运输检查监管,对未办理相关证件的要依法查处;组织林业执法力量,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管,对无证经营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依法经营、按章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