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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第十二条 经监测合格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证书,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结果由省林业厅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季度报表监测材料,拒绝监测和抽检的,自动取消其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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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数

 

联结基地种

植业面积(亩)

 

订单采购原

料占需求(%)

 

 

报酬率

(%)

 

资产负债率

(%)

 

主营产品

销售率(%)

 

 

年利税

(万元)

 

出口创汇

(万美元)

 

就业

人数

 

 

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注册商标号

 

品牌创建情况

 

银行信用

 

主营产品

及产量

 

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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