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林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6、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市场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没有债务纠纷。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2、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林产协会意见后报省林业厅,并附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各市推荐申报的企业由省林业厅征求有关林产工业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按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第九条 经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为及时了解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建立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调度报表制度(季报),各企业于每季末后5天内向各市州林业局林工站报送季度报表,各市州汇总后报省林业厅木材行管办,同时抄报各相关市、县林业局。
第十一条 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年进行一次运行监测,并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