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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一)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经营、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确有带动能力的企业以上二项指标可适当降低,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年生产规模达到:纤维板5万立方米,刨花板3万立方米,细木工板、竹胶合板2万立方米,胶合板1万立方米,地板20万平方米。或者虽然规模较小,但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区域性特色产业。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产品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在省内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1000户以上,联结基地1500亩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企业带动林农7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主要原料或购进的初级林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二)林副产品批发市场。

  1、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林副产品批发市场,产权清晰。

  2、行业地位。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地区同类市场中属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3、经营规模。资产总值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市场中林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70%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作用比较明显,市场联结基地一般在2万亩以上,带动林农在1万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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