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的通知
(湘林产〔2008〕20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搞好对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幅射带动作用,推动我省林业产业化建设,经研究,省厅对2003年制定的《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
湖南省林产工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省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扶持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农〔2005〕45号),加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是指湖南省境内利用森林资源,以林产品加工、经营、资源培育或服务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评审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认定的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