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
(2)《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五条
7、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十七条。
8、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十九条。
(2)《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五条
9、木材运输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七条
(3)《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
二十七条
10、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法律法规依据:
(1)《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
十五条
11、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1)《生态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规程》(GB/T18337.4-2008)第四条、
(2)《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
二十一条
(3)《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十三条
1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3、森林植物检疫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条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五条、第
八条、
十五条
(3)《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
14、对林业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
(1)《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二十九条、第
三十条
15、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1)《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
二条、第
三条
16、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1)《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十)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
1、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八条
(2)《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
2、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审核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十六条
(2)《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十三条
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和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审核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条
(2)《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
4、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考察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
二十一条
(2)《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条
5、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
八条
6、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限额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十六条
(3)《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
十二条
7、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
8、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
十条
四、湖南省绿化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绿化委员会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依据:
1、《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2、《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
一条
3、《关于深入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第
四条
4、《
城市绿化条例》第
七条
5、《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