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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修订的《湖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2011)

  80、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
  81、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四条
  8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评估资质,资格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强制(共5项)
  1、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2、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3、封存、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法律法规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4、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可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法律法规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5、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
  (四)行政征收(共4项)
  1、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征收育林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3、收取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六条
  (五)行政确认(共10项)
  1、一般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
  2、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核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3、省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制定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五条
  4、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定
  (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6、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定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
  7、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规定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8、野生动植物期限性的禁猎采区和禁猎采期的确认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
  9、植物新品种确认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条
  10、林木、林地权属确认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五条
  (六)行政给付(共5项)
  1、退耕还林补助
  法律法规依据:
  (1)《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2、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的生态移民补助。
  法律法规依据:
  (1)《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四条
  3、林木良种补贴
  法律法规依据:
  (1)《关于开展2010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2号)
  (2)《关于开展2010年林木良种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财农[2010]55号)
  4、森林抚育补贴
  法律法规依据:
  (1)《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
  (2)《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财农[2010]56号)
  5、造林补贴
  法律法规依据:
  (1)《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
  (2)《关于开展2010年国家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财农[2010]60号)
  (七)行政监督检查(共16项)
  1、对影响野生动物的环境监视、监测,对造成野生动物危害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3、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4、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5、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
  (1)《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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