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
(1)《
森林防火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一款
57、违反《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补种树木、警告、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森林防火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二款
58、违反《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补种树木、警告、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森林防火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三款
59、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法规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三十条
6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法规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三十条
61、未依照《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植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法规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三十条
62、违反《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法规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三十条
63、违反规定引起植物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三十条
64、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植物及植物产品
法律法规依据:
(1)《
植物检疫条例》第
十八条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三十条
(3)《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三条
65、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二条
66、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二条
67、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
二十二条
68、违反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
二十八条。
69、将松科植物及其木制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
二十八条。
70、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
二十八条。
71、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尚不够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退耕还林条例》第
五十七条
72、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退耕还林条例》第
六十条
73、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
三十八条
74、非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
四十条
75、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完成治理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
四十一条
76、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采集、销毁。
法律法规依据:
(1)《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
二十二条
77、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
二十三条
78、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无害化处理、销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
二十四条
79、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1)《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
二十五条